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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则

来源:管理机构 日期: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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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商标注册规则2017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办理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 申请人及注册人资格

第四章 命名方式与规定

第五章 商标权利保护机制及注册审查

第六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七章 争议解決

第八章 使用要求

第九章 生效日期及过渡条文

 

    本规则旨在为全球通用顶级域 “.商标”下的域名(下称“点商标”)的注册、续期、转移、修改和使用作出规定,并确保点商标权利保护机制的有效实施。本规则采纳和体现商标注册的类别和指定地的概念,通过设立和实施具系统化的点商标命名和服务体系,让消费者能够以有规律可循的命名方式记忆及使用点商标,从而打击或减轻网上侵权对消费者的影响,并通过点商标促进商标品牌在互联网上得到更广泛和有效的应用、彰显商标权利。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注册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点商标:指以“商标”两个汉字作为后缀(域名结构中由左至右最末圆点右侧的组成部分,又称顶级域部分)的通用顶级域名。(点商标顶级域部分对应的繁体形式“.商標”,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对所有新通用顶级域名管理的相关政策,暂不对外开放注册。)

(二)点商标名:指点商标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域名结构中最末圆点左侧的组成部分,又称二级域名部分)的名称。该部分须为已通过商标权利验证的商标信息,按系统化命名方式进行命名和注册的名称,并受本规则下的商标权利保护机制保护。

(三)管理机构:指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并获得ICANN授权承担点商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点商标注册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公司“环球商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四)ICANN: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负责管理及维护全球域名系统,认证或授权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和监督注册服务运作的资质与服务水平,以及制订政策来规范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行为。

(五)注册服务机构: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

(六)代理服务机构:指由注册服务机构授权,并已向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ICANN及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代表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

(七)TMCH:指Trademark Clearing House,中文译为“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简称TMCH;是一个由ICANN设立的商标核验数据库,主要职能是为欲申请ICANN 2013年后授权运营的新一批通用顶级域名的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有效性验证及记录存档服务。

(八)商标权利证明:指可证明申请人或注册人拥有商标权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包括已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和未注册商标权利证明(详见规则第十条)。

(九)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指商标通过TMCH进行有效性核验后,由TMCH提供的商标核验数据文件Signed Mark Data,以下简称SMD文件。

(十)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指已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向被许可人授予使用其商标权利的合同,或者管理机构可核查国家/地区/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公布的载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记录。

(十一)指定地:指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商标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

(十二)申请人:指凭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点商标注册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三)注册人:指凭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依照本规则成功注册/受让点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四)申请提交时间: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

(十五)注册审核期:指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起算的十个自然日。

(十六)点商标权利保护机制:指管理机构根据已验证的商标权利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指定地信息),限制第三方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产生混淆名称的保护机制。

(十七)政策委员会: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点商标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点商标的决定。

(十八)争议解决机构: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它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点商标争议的机构。

 

第二章 办理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必须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服务机构名单于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

第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本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点商标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

(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许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点商标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

第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点商标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点商标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点商标在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

第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点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点商标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点商标项目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人及注册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格的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须为拥有商标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相关的商标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规定:

(一) 已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完成和获得注册;

(二)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三) 经法庭程序验证的商标;

(四) 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

(五) 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验证的商标;

(六) 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或已经通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实际使用并已被相关公众所熟悉而具有商标权利的未注册商标。

申请续期的点商标注册人和接受点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亦须符合本条关于注册人资格的要求。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凭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如《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注册点商标。

第十条 申请人须依据第九条规定,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商标权利的证明材料:

(一)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决;

(三)对于第九条第六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必须能显示商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已成为消费者和公众辨识与区分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该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i)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ii)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iii) 证明该商标被应用于商业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凭证、以及涉及的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管理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供商标权利证明文件确定用于点商标名命名的相关商标的指定地名称和商品和服务命名。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商标标志须为可识别的:

(一)纯文字、纯字母、或纯数字商标;

(二)由文字、字母、数字或图案等多于一种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

(三)包含文字、字母或数字图案的图形商标。

第十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点商标注册人,或联合登记为注册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点商标政策。

第十六条 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因相关点商标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损害或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点商标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晓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

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包括:

(一)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点商标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

(三)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

(四)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名称须为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使用人。

第四章 命名方式与规定

第十八条 点商标名的命名须以经管理机构验证的商标名(商标标志中具有显著性和标识性的文字、字母或数字部分名称)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适用的点商标基础命名方式为:

A. 以商标名进行命名;

B. 以商标名加上与商标权利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

C. 以商标权利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加上商标名进行组合命名;

D. 以商标权利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商标名、加上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

(二)构成点商标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其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三)构成点商标名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点商标名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理据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

(四)注册人在以任何一种基础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下称“基础点商标”)后,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构成新的点商标名注册相关附属的点商标(下称“附属点商标”)。如基础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其附属点商标将同时失效。管理机构将同步变更相关附属点商标的状态。

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

(i) 证明构成点商标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ii) 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iii) 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

(五)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点商标”命名方式和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

(六)点商标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依据本条命名方式进行命名的点商标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可以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点商标名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

(七)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点商标名的命名与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点商标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点商标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点商标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点商标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点商标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以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作为点商标名的点商标,其点商标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点商标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点商标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点商标名,且该点商标名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点商标名;

(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点商标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请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点商标名。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或名称将不允许构成或作为点商标名:

(一)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无关联的信息;

(二)从商标名构成要素中分拆出来,但不具有原商标的标识性的名称;

(三)与注册所依据商标所核定注册商品/服务项目不一致的名称;

(四)处于指定地或商标权利受保护的地理区域范围之外的地方名称;

(五)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六)违反指定地相关互联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

(七)对域名使用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的名称;

(八)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第五章 商标权利保护机制及注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注册人的资格和点商标名的命名,按以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有完全的裁量权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下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三条 点商标的权利保护机制以第十八条规定的四种命名方式为基础。申请人须通过注册、续期符合以上命名方式及规定的点商标,获得与其商标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或)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

(一)以上述A类或B类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人应在该点商标有限期内提交商标权利证明及其中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点商标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在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和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

(二)以上述C类或D类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其指定地信息(包括指定地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名称)和该商标核准/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信息,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于该点商标有效期内予以注册保护;

(三)关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服务与其对应的基础点商标一致;

(四)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点商标,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标;

(五)任何第三方不允许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相混淆的新的点商标;

(六)如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点商标对应的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

(一) 点商标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点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二)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点商标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

(三) 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同商标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点商标的申请依“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点商标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

第二十七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点商标,其状态显示为“审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点商标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点商标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条 对处于“审核中”(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批准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

第三十二条 对处于“审核中”(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后,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的点商标,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五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点商标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点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三十七条 点商标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注]

第三十八条 点商标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如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表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请更新相应的点商标注册信息;

(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的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点商标转出方)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2012-02-25-zh)办理点商标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点商标注册人收取费用;

(二)变更点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进行;

(三)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点商标注册后不满六十日;距点商标到期日不满十五日;点商标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点商标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点商标,已获得权利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换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点商标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

第四十一条 注册人在点商标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点商标的到期时间一致。

第四十二条 点商标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其符合第九条的注册人资格要求;

(二)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商标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点商标的命名方式和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商标权利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点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点商标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点商标的申请。点商标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

(四)基础点商标如带有附属点商标的,须一并办理转让。

第四十三条  点商标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点商标,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点商标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